本文摘要:我们告诉,对于贪污受贿类犯罪,如果行为人大力退赃的,是可以从宽处理的。
我们告诉,对于贪污受贿类犯罪,如果行为人大力退赃的,是可以从宽处理的。那么,主动退赃怎么量刑?弃赃款能无法特赦无罪?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刑法关于主动退赃就是指量刑上“可以减低罪刑”来规定的,即指出该案的情节较重、贬斥惩处。明确如何贬斥,这要看法官的确认。
情节不相当严重可以减低或减免惩处,情节严重的可以减低惩处。主动退赃的,最少可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增加30%,但不高于法定的量刑幅度。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少见量刑情节的限于中第8条对退赃的特赦有具体的规定: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到犯罪性质,退赃、退赔不道德对伤害结果所能填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偷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依法掌控。弃赃款能无法特赦无罪 退赃不一定会特赦无罪,除了刑法有明文规定外,退赃只是法官掌控的酌定量刑情节,否判特赦必须法官融合明确情节来裁决。
根据刑法 第383条规定,犯罪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贪腐犯罪分子退赃大力,确实忏悔展现出的,可以贬斥或减低惩处。根据《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确认讯问、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受贿的,贪腐案件一般应该考虑到贬斥惩处;行贿案件则需视具体情况酌定贬斥惩处。
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受贿赃款赃物过程中大力因应的,在量刑时应该与办案机关革职案件过程中依职权受贿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退赃的最佳时间 大力退赃的,在起诉书构成前才可。对于犯罪分子,在宣判前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罪行、诚恳忏悔、大力退赃,防止、增加伤害结果的再次发生,可以贬斥、减低或者减免惩处。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将“大力退赃”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全面限于于贪污受贿犯罪,在贪污受贿犯罪中明显不断扩大了其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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