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简介:被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系由夫妻关系,被告杨某某系由被告杨某与王某之女。
简介:被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系由夫妻关系,被告杨某某系由被告杨某与王某之女。某日,被告杨某因经商必须资金,向原告易某借款160万元,并誓约3月后偿还。被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系由夫妻关系,被告杨某某系由被告杨某与王某之女。
某日,被告杨某因经商必须资金,向原告易某借款160万元,并誓约3月后偿还。借款期限期满后,被告杨某并未按誓约偿还。此后,被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签定《房屋赠予合约》,誓约被告王某将其名下房屋使用权赠予给被告杨某某。
原告易某指出被告杨某与王某系由夫妻关系,王某应该对杨某的债务分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向杨某某使用权赠予房产的不道德伤害了原告易某的债权,故向法院控告拒绝撤消王某向杨某某使用权赠予房产的不道德。【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确认王某向杨某某赠予房产的不道德伤害了易某的债权,裁决撤消王某与杨某某的房屋赠予合约。
【案件分析】 最低法实施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该按夫妻联合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具体誓约为个人债务,或者需要证明归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被告王某虽并未必要向原告易某借款,但王某作为杨某的未婚,无法证明杨某的借款系由个人债务,因此其作为被告杨某的妻子应该对杨某的借款分担联合偿还责任。故被告王某应付其夫妻关系延续期间的债务分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退出其届满债权或者使用权出让财产,对债权人导致伤害的,债权人可以催促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不道德。
法律条文中“危害于债权的构建”是指债务人在实行处分财产不道德后,不具备对债权人拥有债权的清偿能力。杨某允诺在一定时日偿还债务易某借款160万元,借款届满后杨某并未按誓约遵守偿还义务,王某其后将其房产赠送给给其女儿杨某某,该赠送给不道德更进一步减少了杨某清偿债务能力,有可能造成易某的债权无法构建。
杨某现有多起案件已转入强迫执行程序,杨某已无力偿还债务本案债务,易某的债权无法实际获得清偿。因此王某向杨某某使用权赠予房产的不道德减少了杨某的债务能力,对债权人易某造成了伤害,应该被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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